議員提私人草案倡修改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定義及最高刑期

時事
#1 Fred
02/12/19 09:05

2019-12-02 HKT 16:30

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及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,建議修改《公安條例》第18條及19條,有關「非法集結罪」及「暴動罪」的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。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,待行政長官批出書面同意後,便可提交立法會審議。

區諾軒表示,是次修訂主要參考英國法例,建議將「非法集結罪」及「暴動罪」的最高監禁刑期,分別降至6個月及3年。至於控罪定義,草案就建議以「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」取代「破壞社會安寧」,並將「暴動罪」的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。

朱凱廸形容今次法案為「試金石」,行政長官是否同意草案提交立法會討論,將向市民和國際社會顯示,政府選擇用甚麼手段處理社會現況,希望政府不要再錯過機會,盡快回應市民訴求。

#2 九七淪陷
02/12/19 09:10

識玩, 不過唔預期有太大國際迴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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